各镇街、园区、平台企业:
为贯彻落实扩大进口战略,进一步发挥进口在稳外贸、促消费、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0〕30号)及《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75号)(简称《创建办法》),现就组织申报2020年度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简称“省级进口示范区”)和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省级进口示范区的创建对象
根据《创建办法》第十条规定,创建对象为两类:一是县(市、区)政府。由当地商务部门牵头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和设区市商务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二是开发区(园区)、综合保税区。由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商务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二)省重点进口平台的创建对象
符合《创建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进口交易平台、进口展贸平台、进口供应链平台、进口促进服务平台,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统一推荐后上报省商务厅。
省级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总体要求
1. 省级进口示范区、省重点进口平台的申报材料应独立装订成册,使用普通A4纸打印。
2. 省级进口示范区应有进口平台作为支撑。符合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条件的平台,可同时纳入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对象。相关平台按照省重点进口平台申报材料的要求编写,独立成册。
(二)省级进口示范区申报材料
结合《创建办法》第十四条,相关材料细化如下:
1. 主体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1)进口示范区申报对象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
(2)《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
(3)各进口示范区按《创建办法》第十四条(二)、(四)的要求撰写相关材料,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进口示范区内拟创建省重点进口平台的平台,按《创建办法》第十四条(三)的要求撰写申报材料,每个平台独立成册。
(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二)省重点进口平台申报材料
结合《创建办法》第十五条,相关材料细化如下:
1.《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对象汇总表》(附件4)
2. 主体材料。包括以下部分:
(1)各县(市、区)上报设区市商务局的请示。
(2)《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申请表》(附件2)。
(3)各进口平台按《创建办法》第十五条要求撰写平台相关材料,附上有关文件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
三、工作程序
(一)请各符合条件的园区、有关单位和企业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二)每个示范区、每个重点进口平台需提供纸制版材料一式6份,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版,有平台宣传视频素材的也请一并发送至842014138@qq.com。
于8月14日下班前将汇总申报材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西湖区商务局(文三西路18号403),未明事宜请联系外经外贸科,87998449。
附件:
1.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申报表
2.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申请表
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对象汇总表
5.《浙江省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0〕75号)
西湖区商务局
2020年8月7日
附件5浙商务联发〔2020〕75号.pdf
西湖区商务局关于开展浙江省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重点进口平台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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