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粮食企业、粮油批发市场(经营大户):
为保障应急时期杭州市的粮油有效供给,确保杭州市粮油安全,根据《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管理的通知》(杭粮〔2020〕274号)精神,现就2021年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承储企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杭州市从事粮食经营、加工及粮食批发市场经营户两年以上的。按照“好中选优、就近保供”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争性谈判和专家评审等途径确定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周转粮储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年经营量在8000吨以上,拥有200吨以上粮食仓库(含租赁),日平均储存在100吨以上的粮食企业。
2.依法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并在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年经营量在500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拥有50吨以上规模粮食仓库(含租赁),日平均储存在5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
(二)申请周转油储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依法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年经营量在5000吨以上,拥有300吨以上食用油仓库(含租赁),日平均储存在100吨(小包装油)以上的粮油企业。
2.依法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并在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年经营量在250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拥有150吨以上规模食用油仓库(含租赁),日平均储存在100吨(小包装油)以上的经营大户。
三、申报材料
粮油企业和经营大户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2.仓库、厂房产权(含租赁)证明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经营大户与市场营业房租赁合同;
5.其他相关文字证明资料。
四、申报办法及流程
1.自主申报。符合承储条件且愿意承担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任务的粮油加工(流通)企业直接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承储申请;市场粮油经营大户向所属粮油批发市场申报,由市场推荐审核后(填报附件1),统一上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请勿手工填报)于12月23日前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储备调控处。
2.现场查验。根据自主申报情况,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经营大户由所属粮油批发市场审核把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抽查。
3.专家评审。根据企业申报储存粮油数量情况,按照附件2及附件3的评分标准,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持竞争性谈判和相关专家审核确认。
4.网上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和经营大户在批发市场内和《杭州商务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研究决定,与粮油储存企业签订《杭州市周转粮油储存协议书》。
联系人:邹翼民,电话:85257715。
附件:1.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承储企业(经营大户)申请表
2.周转粮评分内容及标准
3.周转油评分内容及标准
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杭州市本级周转粮油储存承储企业(经营大户)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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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或经营大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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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或摊位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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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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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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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承担各级政府周转粮(油)储存情况 |
市级储备(吨) |
区(县、市)级储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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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粮 |
周转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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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转油 |
周转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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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经营规模(吨) |
2019年销售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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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面积(m2) |
近两年是否诚信经营, 无不良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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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周转粮储存 申请数量(吨) |
2021年周转油储存 申请数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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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声明:以上申报无讹并承担法律责任。 负责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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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企业(经营大户)公章确认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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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大户所属粮油批发市场推荐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意见: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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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报表一式四份,需盖公章。
附件2
周转粮评分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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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经营大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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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指标 |
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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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地址 |
企业须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或粮油批发市场的经营大户,且纳入当地粮食部门统计归口的粮食企业,在市区的得10分;在县(市)的得5分;没有提供地址证明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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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证照 |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大户还须提供与市场营业房租赁合同;每少一个证扣2分;没有提供相关证照的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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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能力 |
年经营量在8000吨以上粮食企业,或在粮油批发市场年经营量500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0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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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仓储库容 |
拥有200吨以上粮食仓库(含租赁)的粮食企业,或拥有50吨以上粮食仓库(含租赁)的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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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均存储 |
日平均存储在100吨以上的粮食企业,或日平均存储在5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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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仓储条件 |
用于储存周转粮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粮功能要求,卫生整洁、无污染;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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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备管理 |
储备管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5分;承储过市级或县(市)级周转粮储备任务的,每多一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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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保供 |
在粮食市场供应非常时期,承储企业须服从市政府调控,周转粮由市政府安排应急供应;不能保证供应的不得分。评上保供先进企业的优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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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务审计 |
提供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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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经营大户由所属粮油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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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周转油评分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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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经营大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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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指标 |
标准 |
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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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注册地址 |
企业须在杭州市注册登记的,或粮油批发市场的经营大户,且纳入当地粮食部门统计归口的粮油企业,在市区的得10分;在县(市)的得5分;没有提供地址证明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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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制度证照 |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大户还须提供与市场营业房租赁合同;每少一个证扣2分;没有提供相关证照的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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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能力 |
食用油年经营量在5000吨以上粮油企业,或在粮油批发市场上食用油年经营量在2500吨以上的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0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没有提供相关依据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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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仓储库容 |
拥有300吨以上食用油仓库(含租赁)的粮油企业,拥有150吨以上食用油仓库(含租赁)的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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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均存储 |
食用油日平均存储在100吨以上的粮油企业或经营大户;得基本分10分;每增加10吨加1分,最高不超过15分;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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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仓储条件 |
用于储存周转油的仓房应保持完好,符合基本储油功能要求,卫生整洁、无污染;条件达不到不得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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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储备管理 |
储备管理基本符合要求的得5分;承储过市级或县(市)级周转油储备任务的,每多一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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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保供 |
在粮食市场供应非常时期,承储企业须服从市政府调控,周转油由市政府安排应急供应;不能保证供应的不得分。评上保供先进企业的优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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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务审计 |
提供2019年财务审计报告,否则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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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经营大户由所属粮油批发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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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