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联原函〔2019248

按照《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7222号)要求,为做好2019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8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于2019126日至201912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购买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项目的销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所属中央企业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请于2020117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区申请材料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魏茹欣 010-68205565

                        中国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冉晓刚 010-66288943

临安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产业发展科)楼伟荣、王骥63711827

 2019年度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