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猪规模养殖场: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生猪产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浙农计发〔2020〕9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促进生猪稳产保供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9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组织申报规模猪场贷款贴息补助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对种猪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和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猪场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流动与新建、改扩建建设资金贷款,由省级以上财政给予3%的贴息补助。贴息期内到期的贷款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贴息期内尚未到期的贷款按贴息截止时间计算贴息。
二、申报要求
请各符合条件的规模猪场申报,同时提供纸质版盖印材料和电子版文档:
1. 萧山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报表(见附件)。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贷款合同、收贷收息凭证、还贷(息)银行回单等凭证材料。
三、注意事项
贷款合同(或协议)必须注明相应的贷款用途或有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用途证明,不在贴息范围内的贷款不予贴息。
养殖场应确保申报贷款贴息的凭证材料真实、完整,下达的贴息资金要专款专用。如发现养殖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请各符合条件的规模场于2021年2月5日前将上述材料交至区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审核并公示后即清算拨付贴息补助资金。
联系电话:82622820,联系人:陈海军。
附件:萧山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报表
杭州市萧山区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萧山区规模猪场贷款贴息申报表(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序号 |
企业名称 |
生猪养殖规模(头/年) |
逐笔贷款金额(元) |
放贷金融机构 |
贷款期限 |
年利率(%) |
借款 日期 |
还款 日期 |
实际贷款期限 |
贷款贴息起始日 |
贷款贴息截止日 |
贷款贴息期限 |
贴息天数 |
贴息期限内支付的利息(元) |
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金额(元) |
备注 |
填表说明:贷款期限指贷款合同的起止年月日;实际贷款期限指贷款合同起始至实际还款的年月日;贷款贴息起始和截止日指实际贷款期限中符合贴息条件(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起止日;贴息天数=贷款贴息截止日-贷款贴息起始日;申请贷款贴息补助金额=贷款金额×3%×贴息天数÷365。